《新疆2023电力交易方案》(征求意见稿)重点解读 & 11月交易总结

发布者:为朋电科   发布时间: 2022-11-30 11:07 浏览次数:

 11月转让交易总结

11月疫情仍在肆虐,大概率会免除偏差考核,致使11月4次月度转让交易卖方报价均比较平稳,火电卖方报价在240-254之间波动,没有出现极端情况。以下是11月第四次转让交易各时间段火电报价情况,作为参考:

 

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》征求意见稿解读

新疆电力交易中心1115日发布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3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》征求意见稿,意见稿中提出了会对2023年交易产生影响的几个关键转变:


1. 水电可参与月度双边交易,月度合同转让打通发电侧和用电侧

 

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目前的市场供需关系,一方面是电力交易更市场化,交易品种更丰富,另一方面,也意味着交易难度加大,更有挑战。

水电进入双边交易市场,增加了双边交易电量供给。从前“市场价格不合适就摘水电”的时代会过去,意味着用电侧少了一条有保障的采购渠道,今后会更凸显各售电公司的拿电能力,采购价格好不好,采购电量够不够,都凭各自本事,对采购渠道、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;

发电侧进入月度合同转让市场,月度转让市场交易规模会剧增,以前预测价格趋势只需要考虑用电因素,以后掌握发电侧各种影响因素也同样重要,电价影响因素增多导致预测难度加大,对售电公司的交易能力提出了更高挑战。


2. 限制单个交易主体采购电量上限,限制月度转让交易量


为了进一步促进市场健康发展,预防倒卖电量的套利行为,对单个主体的交易总量提出了两个限制:

1) 最大采购电量不能超过用户变压器总容量之和;

2) 月内合同交易,各时段出售电量不能超过净电量(最终剩余电量)的10%。

 

另外还需注意的重要一点:月内合同交易仅作为市场主体调整合同偏差的手段,不附加任何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等属性。

也就说2023年月度转让交易的新能源电与火电性质相同了,不再包含新能源消纳权重指标。

 

 

3. 不再对参加年度交易的用户用电量进行限制

 

意见稿中没有再提到“年用电量超过5000万的用户才能参加年度交易”,就表明无论电量大小,各主体都可以参与年度交易。规定电网代购企业交易电量不超过代购总电量60%,售电公司交易电量不超过代理总电量的85%,剩余电量进入月度市场。

此要求的放开,无论是对电厂侧还是用户侧,都可以提高抵抗月度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能力,提高全年收益率的确定性。

 

 

4. 推行分时电价

 

意见稿中对各交易品种均提出分时段报量报价的要求,并分时段计算偏差。

分时交易是迈向现货交易的前期准备,要实现科学良好的分时交易,就要有能力对用电数据进行详细科学的分析预测,及时应对用户电量变化波动,这对各售电公司的分析和交易能力是巨大挑战。

 

 

 


总体来说,意见稿仍然保持了政策方向不变,在推动电力交易不断完善的同时,对售电行业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也是对售电行业的一次考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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